第三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主城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