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养犬年检、变更、注销、补发、补植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