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