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