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