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免疫接种,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