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