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