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