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