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无主犬、送交犬和没收犬,经检测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