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第三十条有效被收容的依法登记的走失犬,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所认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