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犬只收容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收容走失犬、无主犬、送交犬和没收犬。

犬只收容所应当对收容犬登记造册、健康检查、狂犬病免疫接种,对死亡犬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