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