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无害化处理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