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无害化处理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