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告;但是,能够证明犬只伤人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对犬只实施暂扣,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观察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