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程序上报。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