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