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