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犬;

(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三) 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全程牵领约束,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 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佩戴犬嘴套等有效措施;

(五)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 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般管理区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