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