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外来犬进入本市应当遵守本条例犬只免疫及养犬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携带外来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应当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居住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