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