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养犬。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