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犬出生满三个月后三十日内或狂犬病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为犬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