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及监督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或监督之便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