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