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