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