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