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的;(三)贪污、挪用工业遗产保护经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