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监测、建立档案等保护责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工业遗产资格,将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