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的,变更后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将变更等情况书面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工业遗产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