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不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除保护措施。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