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