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