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