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