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