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