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其他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