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