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