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