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