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维修费用并进行损害赔偿。因房屋征收需要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