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城管、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