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城管、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