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从高适用水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