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从高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