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
(一)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外(含趸售用户)的,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及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内的,以建筑物外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闸门以内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三)供水单位安装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结算水表和结算水表井室、闸门和闸门井室由用户负责日常维护;
(四)有二次供水泵房的住宅小区,泵房及泵房外进出水闸门至泵房的给水管线及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五)住宅小区或者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水量损失等费用按照管理维护责任由供水单位或者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