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调整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半年内月度平均小时用水量三次超过其结算水表常用流量或三次低于最小流量时,供水单位可更正结算水表口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