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由供水单位参照该用户水表发生故障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或者同期用水量计算收取水费。

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收水费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