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拆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误差率超出国家标准的,供水单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水费,并承担检定费用和拆装表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