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及时催交;用户应当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水费,逾期拒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及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户中止用水超过一年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自动销户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